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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继续教育员工安全技能培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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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说明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培训目标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以项目形式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开展,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高危企业新员工、继续教育员工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使新员工、继续教育员工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课时分配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

1.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等。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3)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4)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6)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7)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8)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9)有关事故案例;

10)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4)有关事故案例;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继续教育员工,要巩固以上基础的同时强化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五、推荐教材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